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723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千山东路79-1号。
法定代表人:于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凤城市鼎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门子镇人民村7组0303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有,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鼎天建筑有限公司、周长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解 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