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723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千山东路79-1号。 法定代表人:于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科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凤城市鼎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西门子镇人民村7组0303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长有,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诉被告宏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城市鼎天建筑有限公司、周长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刘 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解 晶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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