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毅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毅高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毅高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02民初3797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毅高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高装饰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软件产业4.1期A1栋5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毅高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毅高咸宁分公司),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郑重,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毅高装饰公司、毅高咸宁分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被告毅高咸宁分公司提交反诉申请,但未依法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期间,虽提交反诉申请,但未依法缴纳反诉费用,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严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魏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