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沈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5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款29155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履行;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则仍需承担以2915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加工承揽款291550元及本条款约定的利息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由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由程存存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加工承揽款291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35元,执行费431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个银行,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3、于2019年4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但因尚未审计,暂未能提取。
4、2019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反映,其愿意待被执行人在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可提取时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南通德佳窗业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愿意待被执行人在哈尔滨恒大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恒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可提取时恢复执行,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5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