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39号
申请人:*****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WCQ020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琼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559X,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与沿江公路交界东南88米。
法定代表人:郭广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诉被告***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之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圣**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德之佳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陈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