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5142号
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代宏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养生大道与漆园路交叉口南100米西侧。
法定代表人:朱瑶瑶。
被告:江苏德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疏港路与沿江公路交接东南88米。
法定代表人:郭广才。
被告:南通仁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光泽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林。
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德之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仁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27日,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亳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0元、保全费4400元,合计10180元,由原告上海阔境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池 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唐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