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91执保360号
申请人: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1号483室。
法定代表人:高新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66号附1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诺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商动力电商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市文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193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1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