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91执保359号
申请人: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291号483室。
法定代表人:高新波,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百丰商贸中心东单元二十五层25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诺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商动力电商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智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诺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891民初1927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石鑫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