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2110号
申请人:淄博广青机器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三赢路西首淄博科技工业园创业园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370321344659087R。
法定代表人:杨光营,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金石晶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35479C。
法定代表人:范新山,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存款536679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3667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安国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