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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民初3779号 原告:***,女,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县。 原告:***,男,1995年10月25日生,汉族,出生地:**县,现服役于部队。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中建筑商城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75463022E。 负责人:宋汝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51号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354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原告***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