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35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县。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市。
被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51号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3547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