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4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搁,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8月29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7月8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16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11月18日生,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101号办公室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35479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阁、***、***、***、***根据已经生效的临劳人仲案字(2023)第92-97号判决书于2023年06月0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8164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8164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