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一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5民初3569号 原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高新区***101号办公楼四层(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3547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一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7681205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橡树湾17-1-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中德亚运村河东生活区67-3-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6********。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诺威新材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