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03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新村西路与北京路交叉口马尚乙炔气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101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鲁0303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88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