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0303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鼎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新村西路与北京路交叉口马尚乙炔气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华业国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101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3)鲁0303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其于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88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