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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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722执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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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培仁中学东侧(金港大道圣湖小区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0705361F。
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双方约定:一、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5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041元共计559041元;二、定于2022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8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041元,余下工程款270000元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三、如果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不按照上述达成的和解协议来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72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722执8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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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朱深思
审判员 刘德伟
审判员 韦海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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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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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谢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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