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802执3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贵城镇独山(原贵港市独山水泥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NC45G6G。
法定代表人:李建材。
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培仁中学东侧(金港大道圣湖小区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0705361F。
法定代表人:黄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兴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天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21)桂0802民初64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支付货款1467177.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及利息,受理费9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58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因未履行完毕,需长期履行。(2022)桂0802执346号案已依法冻结并扣划38906元,本案分配得款19139元作为执行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已确认。本案申请支付货款1467177.5元以及相应违约金及利息,受理费9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658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执行到位19139元,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80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娟
审判员 邓尚伟
审判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