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港市港南区榕兴昌胶合板厂与惠州市远超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03民初1436号
原告:贵港市港南区***胶合板厂,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远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惠州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港市港南区***胶合板厂诉被告惠州市远超实业有限公司、惠州乾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港南区***胶合板厂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港市港南区***胶合板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