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4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府军卫**。
法定代表人:吴学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0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刘玉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