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622号之八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芳,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7771X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府军卫小区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以已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位于盱眙县房产的查封措施,江***建设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上述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经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的盱眙县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永明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