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30民初1622号之七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7771X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府军卫小区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0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000万元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该案现仍在审理过程中,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对被申请人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戴永明
审 判 员 王 倩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戚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