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30民初162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75947771X7,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府军卫小区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95635151T,住所地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沙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江苏淮海潮(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照茂公司)与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简称圣海荣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圣海荣华公司就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照茂公司提起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照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学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圣海荣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胜、史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照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圣海荣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4994273.53元及利息2339002元;2、确认原告对大酒店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照茂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圣海荣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6日签订《圣海天鹅湖畔酒店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7月12日,双方签订《酒店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于2017年12月30日完成精品客房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被告出售。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精品客房工程施工决算资料。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完成天鹅湖大酒店工程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于2019年12月30日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天鹅湖大酒店施工决算资料。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递交决算资料,甲方在收到决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决算,如在规定时间内甲方不能完成决算,就以乙方提交的决算为最终决算。精品客房工程造价为33093192.69元,天鹅湖大酒店工程造价为50054617.35元。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为2339002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原告共完成工程造价总额为83147810.04元,目前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总额为80645079.17元(扣除大酒店保修金),但被告多次拖延付款,仅支付工程款45650805.63元。审理中,根据工程造价鉴定及双方结算情况,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圣海荣华公司支付工程款126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2019年4月9日,原南京照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照茂公司。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圣海荣华公司辩称,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再支付工程款34994273.53元及利息233900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就涉案工程没有进行决算,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是其单方面计算,被告不予认可。经被告计算涉案精品客房及大酒店两项工程总价为54259478.06元,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45650805.63元,扣除质量保修金2712973.9元,两项工程尚有5895698.53元未付。案涉大酒店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后期加固和维修需要大量资金。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在盱眙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的召集下,召开了关于天鹅湖大酒店主楼质量问题的协商会。原告承建的天鹅湖大酒店主楼施工过程中存在钢渣混凝土质量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天鹅湖大酒店在没有全部验收合格并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不具备工程款结算的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圣海荣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照茂公司对其承建的圣海天鹅湖畔大酒店工程进行加固和维修至质量合格或赔偿加固和维修费用暂计算为18000000元,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圣海天鹅湖畔大酒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被告在对涉案工程初检的情况下,发现大酒店的现浇面、地面、横梁等处出现大面积的混凝土爆裂,之后原告仅仅使用涂抹的方式掩盖爆裂痕迹,无法解决大酒店质量问题。目前爆裂现象仍在进行中,后被告多次通过电话、发函的方式要求原告到场进行维修,原告至今未到现场进行维修。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决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照茂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原告施工的案涉工程主体经五方验收合格,并在2019年12月30日将工程与被告进行了交接,被告出具了收到酒店工程及66把钥匙的证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曾经提交了一份有关单位的鉴定意见,认为该工程表面的施工存在部分的钢渣问题需要修复。2021年8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相关部门召集下进行协商,从双方形成的协商意见看出不是主体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涉及两个工程,一个是大酒店主体工程,一个是VIP客房工程,协商意见是针对大酒店主体工程,并不是施工主体出现问题,维修费用需要卖两套查封的房屋900000元左右解决。该协商意见明确约定,由被告公司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施工,原告公司配合,但被告至今未组织,也未维修。原告认为,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存在瑕疵,目前在保修范围、期间,原告将配合被告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综上,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圣海荣华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开发单位,照茂公司系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是案涉工程的承包单位。
2016年6月6日,圣海荣华公司(发包人)与南京照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现更名为照茂公司)签订《圣海天鹅湖畔酒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圣海天鹅湖畔酒店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盱眙县沙岗社区天鹅湖路南侧;工程内容:土建及安装、室外排水及道路;承包范围:设计图纸中的土建、安装、消防、暖通、弱点工程,强电以供电部门安装的户内计量表为界、给水以自来水公司安装的户内计量表为界,弱点预埋管、门窗、栏杆、土方、室外排水及道路等配套工程。电梯、室内精装修、室外景观绿化均由发包人另行发包,分包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总包单位施工;合同工期:暂定开工日期2016年8月1日,具体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暂定竣工日期2017年8月13日;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暂定):36000000元。专用条款四质量与验收: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裁定。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工程质量达不到现行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验收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量按设计图纸计算,工程竣工时无甲方确认的变更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所有单体工程外架拆除后,经发包人审核付至已核产值的70%,如未支付到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所有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双方核对达成一致意见后支付已核产值的90%,七日内支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所有单体工程结算完成经双方确认后,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竣工资料完整移交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双方在两个月内核对确认后,十五日内支付竣工结算审定价的95%,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条款支付。专用条款九工程竣工、移交、验收及结算:工程竣工,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公司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30天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资料、竣工报告,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组织有勘察、设计、监理、政府相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5天内提出整改意见并交给承包人整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达到交付入住条件且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承包人应在30日内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结算资料后在60日内完成核实审定工作,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工程结算总价为合同确定的价款及调整、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总和,无下浮。费率、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量=原设计图纸工程量+变更增减的项目工程量。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分别计算保修期。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水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二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其他项目保修期为二年。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发包人自行维修的,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同意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照茂公司组织人员、购买材料进场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7月12日签订酒店建设工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项目原合同标的划分为四个部分,即酒店精品房(别墅)建设分项工程、酒店主楼桩基建设分项工程、酒店主楼建设分项工程、三个分项工程以外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关于酒店精品房(别墅)建设分项工程,该工程单独决算,本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再支付该分项工程款3000000元,余款按原合同相关条款执行。45个工作日内,承包方完成室外装饰、室内初装、工程外脚手架拆除,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移交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关于酒店主楼桩基分项工程,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立即开展酒店主楼主体结构及后续建设施工。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移交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关于酒店主楼建设分项工程,本协议签订后按照开工指令日期立即开工,工期为290天,主体于2017年10月30日封顶。每月25日承包方申报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发包方在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次月10日支付工程款至当月工程量的60%,余款按原合同约定执行。鉴于工程款支付发生变化,该分项工程承包方让利总工程款的7%。该分项工程竣工验收20个日历日内,移交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资料,发包方全力配合。本协议签订之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双方均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若因发包方或相关验收机构工作原因导致延误,承包方不承担责任。工程竣工标准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工程符合竣工条件,承包方应当通知发包方组织竣工验收,发包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延误验收,责任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日历日内递交决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决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完成决算,如在规定时间内发包方不能完成决算,就以承包方提交的决算为最终决算。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直接损失。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双方所签订的所有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附件、工程报表、会议纪要与记录等,均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若有不符以本协议为准,其余部分按原合同执行。
案涉大酒店精品客房(别墅)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1月27日,照茂公司按合同约定编制工程决算书递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决算工程款总额为33093192.69元,其中土建部分30696890.15元、水电等安装部分2396302.54元。大酒店主体工程分部工程2018年9月12日经发包方、施工方、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其中主体梁、板、墙、柱砼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墙体为预拌水泥砂浆,砂加气砼砌块全部合格,混凝土成型较好,砌体表明观感较好。2019年12月3日,发包方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大酒店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但设计单位青岛筑原建筑设计事务所因发包方圣海荣华公司欠其设计费用,未在竣工验收表中签章,照茂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圣海荣华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圣海荣华公司协调处理,但无结果。2019年12月30日,施工方照茂公司将其施工的圣海天鹅湖畔项目酒店工程移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双方签署了交接单。2019年12月26日,照茂公司按合同约定编制大酒店主体工程决算书并递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决算工程款总额为56054617.80元,其中土建部分52010456.94元、消防安装部分2659640.61元、强电预埋、给排水等安装部分1384520.25元。圣海荣华公司接到工程决算书后,委托江苏全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核,但照茂公司、圣海荣华公司对该公司的审核结论均不予认可,该公司后也未出具审核报告。审理中,照茂公司、圣海荣华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45650805.63元,但双方均无法确认已付工程款分别对应案涉大酒店精品客房(别墅)工程及大酒店主体工程的具体数额。
因双方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有争议,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江苏中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6月20日出具(2020)009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涉案项目大酒店主体工程及VIP客房(别墅)工程,当事人参与核对过程中未提异议部分总造价为52211856.42元。其中:大酒店主体土建(含坡道)造价为34479459.18元;大酒店水电安装造价为698394.99元;VIP客房土建造价为15994000.81元;VIP客房安装造价为1040001.44元。2、对账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一些异议部分,主要涉及争议问题,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酌定增加。其中土建部分:1、关于各单体工程中土方单价问题;2、关于VIP客房超出定额工作面土方是否计取及单价问题;3、关于VIP客房基坑排水问题;4、关于酒店及精品客房检测费用的问题;5、关于税率调整产生的税差问题;6、关于大酒店项目垂直运输机械费问题;7、关于大酒店2台塔式起重机基础问题;8、关于大酒店及VIP客房辅材、机械费调价问题;9、关于大酒店及VIP客房定价材料问题;10、关于大酒店TPS装饰线条工程量计算问题;11、关于网格布与钢丝网问题;12、关于防盗门价格问题;13、关于铝合金门窗单价问题;14、关于签证单重复计算问题;15、关于大酒店及坡道基坑问题;16、关于酒店冷桥部位保温面积问题;17、关于栏杆压顶、线条顶面、柱顶级装饰节点抹灰问题。安装部分:1、VIP客房普通座灯及吸顶灯问题;
2、VIP客房安装零星工作内容问题;3、大酒店水电分部工程签证问题;4、大酒店水电一层天棚预埋电气管线问题;5、被告提出施工方未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问题;6、被告提出大酒店消防分部工程签证问题;7、原告提出大酒店客房位置安装消防箱管道走向变更签证问题;8、原告提出大酒店2-6层喷淋变更签证问题;9、原告提出新消防1-6层消防栓立管及消防箱签证问题;10、原告提出新消防4层管道走向变更签证问题;11、原告提出消火栓穿楼板、穿墙套管定额问题;12、原告提出消防分部工程材料价格问题。
照茂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2020年7月15日,圣海荣华公司向照茂公司发出函告,认为照茂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出现大面积混凝土爆裂现象,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导致大酒店装修工程停工,要求照茂公司拿出处理方案。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照茂公司对其承建的圣海天鹅湖畔大酒店工程进行加固和维修至质量合格或赔偿加固和维修费用暂计算为18000000元,并申请对大酒店主体工程混凝土爆裂质量问题进行鉴定。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盱眙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召集下,于2021年8月16日就大酒店工程质量问题达成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对大酒店主体工程中钢渣混凝土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发包方牵头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先排除再组织相关单位对技术方案进行论证,施工方根据论证结果进行处理,发包方跟踪配合;2、大酒店主体工程质量处理的全部费用均由施工方承担,并同意从质押的房源中解出73号楼602、605供发包方出售用于处理所需资金;3、钢渣混凝土质量问题处理涉及到施工方面相关问题均需双方商讨确认后进行,施工完成后由双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现发包方尚未组织相关单位对钢渣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主体结构,拿出技术方案进行论证,施工方也尚未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及涉案工程价款结算。照茂公司系具备涉案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圣海天鹅湖畔酒店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照茂公司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组织人员、资金、机械、材料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中大酒店VIP精品客房工程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且已过质保期限。照茂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编制工程决算书递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圣海荣华公司对其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的价款不予认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但对应当结算支付工程款双方并无争议。关于大酒店主体工程,2019年12月3日,发包方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对大酒店主体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仅设计单位青岛筑原建筑设计事务所因设计费用问题没有在验收报告中签章,但大酒店主体工程已于2019年12月30日移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圣海荣华公司签署了交接单,接收了该工程。照茂公司也按合同约定编制大酒店主体工程决算书并递交给圣海荣华公司,圣海荣华公司对其提交的工程决算书的价款不予认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但除保修金外应当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审理中,圣海荣华公司认为大酒店主体工程钢渣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主体结构,不符合结算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除其提供的单方委托上海复昕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混凝土分析报告及现场照片显示混凝土表明有爆裂现象外,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爆裂现象是否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现双方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召集下就该工程混凝土爆裂问题的处理达成协商意见,双方应当按协商意见进行处理,不影响该工程价款的结算。故圣海荣华公司反诉要求照茂公司对其承建的圣海天鹅湖畔大酒店工程进行加固和维修至质量合格或赔偿加固和维修费用暂计算为18000000元,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在双方不能按协商意见履行,或在履行后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仍存在质量问题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圣海荣华公司可另行主张。
二、关于涉案工程价款的计算及圣海荣华公司尚应支付的工程价款。因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决算价款存在争议,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审理中经本院委托江苏中科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经鉴定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双方未提异议部分总造价为52211856.42元。其中:大酒店主体土建(含坡道)造价为34479459.18元;大酒店水电安装造价为698394.99元;大酒店VIP精品客房土建造价为15994000.81元;大酒店VIP精品客房安装造价为1040001.44元。另大酒店土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435113.02元、规费840663.84元;VIP精品客房土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178464.81元、规费375845.01元。对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对鉴定报告中双方争议的土建部分价款酌情确定为:土方单价按定额单价计算夯填部分价款297070.88元;VIP客房超出定额工作面土方的施工价款210548.33元;VIP客房基坑排水价款312759.79元;施工中的检测费用341306.25元应计算工程价款;税率调整产生的税差652555.78元应按实际开票税率计算工程价款;垂直运输机械费按工期定额计算538606.38元;塔式起重机按实际使用的2台50吨计算价款62627.36元;自保温砌块、陶瓷保温板、复合保温板材料按含税价格计算1930251.17元;防盗门按实际未带彩屏900元/平方米计算价款为79380元;大酒店及坡道基坑排水价款517624.29元;栏杆压顶、线条顶面及装饰抹灰按实际施工计算价款30977.97元。对双方争议的安装部分价款酌情确定为:VIP客房按吸顶灯计算价款24415.3元;VIP客房装饰按图纸计算墙外接地母线价款3094.88元、埋地管道价款7351.9元;大酒店水电按签证单计算价款115000.76元;大酒店一层预埋电气管、盒价款49428.01元;大酒店消防不含签证部分价款887458.97元;大酒店消防签证有异议的5份价款应计算价款146643.83元。其他争议部分因双方均未再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上述双方存在争议的大酒店土建部分价款增加计算4973708.2元;安装部分VIP客房增加计算34862.08元、大酒店主体增加1198531.57元。故案涉工程大酒店主体工程价款为42625870.8元(34479459.18元+4973708.2元+698394.99元+1198531.57元+435113.02元+840663.84元);VIP客房工程价款为17623174.15元(15994000.81元+1040001.44元+34862.08元+178464.81元+375845.01元);
总价款合计为60249044.95元。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45650805.63元,但双方均无法确认已付工程款分别对应案涉VIP客房工程及大酒店主体工程的具体数额。按照工程开竣工先后顺序及工程款付款先后顺序,VIP客房工程已于2017年12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已过保修期,工程价款应当全额结算。本院确定已付工程款中先扣除VIP客房工程价款为17623174.15元,余款28027631.48元为支付大酒店主体工程价款。因大酒店主体工程尚未到保修期,按合同应当扣留5%保修金2131293.54元,圣海荣华公司尚应支付照茂公司工程款12466945.78元(42625870.8元-28027631.48元-2131293.54元)。关于照茂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约定最终结算由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发包方进行审核,双方确认一致后付款。但本案照茂公司递交决算报告后,圣海荣华公司委托第三方审核的决算双方均不予认可,直至本案诉讼并经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确定工程价款。故本院确定照茂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其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关于照茂公司要求确认其对大酒店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涉案大酒店VIP客房工程价款经本院确认已支付完毕,照茂公司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大酒店主体工程双方一直未决算,工程款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直至本案诉讼,故照茂公司要求确认其对大酒店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为大酒店主体工程,不包括VIP客房工程,且在未付工程款12466945.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466945.78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原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圣海天鹅湖畔大酒店主体工程(不包括酒店VIP客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2466945.7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9400元(原告实际预交228466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900元,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3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0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4900元(被告预交),由被告江苏圣海荣华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永明
人民陪审员 蒋 玮
人民陪审员 蔡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戚书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