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1747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6月26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83202284U,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1号603。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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