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2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鲁10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执行标的额****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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