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

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3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鲁1002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本院决定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三原管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由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城电力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6*****箱变一套。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查封,需于查封期限界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提供或不提供,自行承担查封效力自动灭失的不利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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