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72号
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608424463。
法定代表人:李宏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亚父向阳南路与裕溪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55131974T。
法定代表人:郭翔,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李宏军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宏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西河街居委会样巴街统建1#楼501室[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3120元,由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