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273号

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西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608424463。

法定代表人:李宏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世纪大道东侧太阳岛花园小区会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6527727B。

法定代表人:魏国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李宏军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巢湖双龙大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李宏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巢湖市西河街居委会样巴街统建1#楼501室[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房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1620元,由申请人安徽西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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