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花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19064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湖路北、云外路西翡翠湖玫瑰园7幢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JBXP3U。

法定代表人:绕从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金都华庭二期1幢10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432274。

法定代表人:郑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晨波,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儿,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安徽省班阁木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