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2701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1年11月16日出生,住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99781343996H,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崇山路22号6层6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2701执87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1)黑2701执87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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