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10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峰,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所欠租金86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963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103968元,案件执行费14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10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霞

审判员  庞立海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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