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123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0万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西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收入及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