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4民初65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4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5662643201。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原告***、***与被告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8元,减半收取计6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瑞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励勇
书 记 员 侯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