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2485号
申请人:**,男,1990年10月16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代理人:何小斌,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3601200710129204。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643201。
法定代表人:李小林。
被申请人:***,女,1975年3月17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800000元的银行存款、微信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800000元保险单(保单号:6433132181820200000190)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柳雄文
人民陪审员  张细撮
人民陪审员  伍日荣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俊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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