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凯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3财保70号
申请人:河南凯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和路与中华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凯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186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30218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凯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218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031元,由申请人河南凯润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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