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5901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付强,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172471116F。
法定代表人:宁全新,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180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0917453576。
法定代表人:程瑞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殷都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水冶镇辅岩路15号2楼201-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99987071Q。
负责人:张瑜。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元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殷都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焕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