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技术开发***睿懿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市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朝,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安颐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五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11号开来都市丰景3号商业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东湖技术开发***睿懿架料租赁站、被告湖北安颐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五运建设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