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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东湖技术开发某某睿懿架料租赁站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技术开发***睿懿架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市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今朝,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安颐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永安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五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芳草路111号开来都市丰景3号商业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0附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武汉东湖技术开发***睿懿架料租赁站、被告湖北安颐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五运建设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雯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