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滨江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湘军,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永清,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欣,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滨江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耘,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睿欣,女,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湘军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工程公司)、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永州市滨江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新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湘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治生
审判员  李 飞
审判员  杨世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紫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