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03民初267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湘军,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陆君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国,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1511工程地面指挥中心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胡勇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满兰,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永州市滨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公路局零陵大道公路站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满兰,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湘军与被告永州市第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州市滨江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湘军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湘军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湘军撤回对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伍建军
人民陪审员 胡友松
人民陪审员 邓凤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