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03民初2484号
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唐建平
人民陪审员 胡海平
人民陪审员 施丽荣
书 记 员 苏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