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7742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永州市经济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以需补正材料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