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8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四十里堡镇西许家庄村西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朱**祎,经理。
***,男,汉族,成年,居民,住蒙阴县常路镇富成庄村。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沂水**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如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