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9420号
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镇东瓦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94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高纪增,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县,现暂住即墨北站中国建筑工地生活区。
第三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纪增、第三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