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民初9420号 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镇东瓦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12694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高纪增,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县,现暂住即墨北站中国建筑工地生活区。 第三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平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纪增、第三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现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由青岛日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