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6民初20531号
原告:上海莱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双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方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庆敏。
原告上海莱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审理中以另行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倪德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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