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乐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码:032694)丰田牌机动车,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