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2执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科技工业园现代·国际设计城三期11号研发楼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05574383X4。
法定代表人:乐鹏飞,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武仲调字第0000021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责令***支付武汉资圆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鄂A×××××(车辆识别代码:032694)丰田牌机动车,但该车逾期未年检,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到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干警通过到武穴市网络管理中心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6、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用法院专递(单号:1018530474593)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权利未能得实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峻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