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兴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15民初22601号
原告:**,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祥云鑫发商贸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云(**之夫),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祥云鑫发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兴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2号楼501。
法定代表人:刘淑萍,无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义,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兴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通科技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井云、被告兴通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兴通科技公司给付**已交费用360元;2.赔付**已交费用360元三倍的赔偿;3.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往返路费(自驾车70元)和误工费(200元)由兴通科技公司承担。合计1350元。事实与理由:**系富力惠兰美居业主,是2017年6月末至7月中旬最早一批收房业主,按照富力惠美居服务中心收楼办理流程前往办理收房。第一步就是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歌华通州公司)缴费,当时就有业主提出异议,业主应有选择权,不应被强迫,有的不想安装,有的只想移机。物业和歌华通州公司的工作人员,当场就说不行,只有先交歌华通州公司每户360元费用后,才能办理下一步,否则不予办理收房事宜。对此业主非常不满,可又没办法,想马上装修,拿钥匙,就必须要先交费。于是大家都交了费用。后来收房的部分业主不用先交入网费用,直接就能办理收房拿到钥匙。物业回答费用不是其收的。于是**向北京市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提交投诉书,经消费者协会了解沟通,歌华通州公司给消费者协会发送一份证明,证明歌华通州公司与兴通科技公司没有书面委托关系。同时,消费者协会也给投诉业主发了不予受理的回函。在此之前,业主都认为收费的人员就是歌华通州公司的工作人员,现细致看收费的财务章不是歌华通州公司的财务章。兴通科技公司人员冒充歌华有线工作人员收费,是欺诈行为,除应返还已缴费用外,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兴通科技公司应赔付**已交费用三倍以上的赔偿。
兴通科技公司辩称,涉案富力惠兰美居一共4个小区,分为CDEF,共5300多户,在2016年9月陆续开始用户的收房工作,兴通科技公司遵循当时的物业安排在收房办理期间派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入网费收缴工作,并将费用上交至歌华通州公司,到庭审时为止,兴通科技公司已收到包括**在内的5271户的入网费,累计金额1897940元。另外还有21940元因为部分用户还没有办理入住手续,还没有收取。截止到开庭当天兴通科技公司已经向歌华通州公司缴纳四个小区有限电视费1919880元,应歌华通州公司入网缴纳的有关要求,同时也考虑部分用户至今没有办理入网手续,兴通科技公司为了顺利开通有限电视收视功能,已经把没有办理入住手续的入网费用也垫付给了歌华通州公司。用户在缴纳360元之后,会开具兴通科技公司的收据,用户拿着收据直接到歌华通州公司的营业厅,来开通有线电视信号,领取机顶盒,而且也可以换取正式发票。兴通科技公司收费时歌华通州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在现场,配合兴通科技公司做一些宽带推广活动。兴通科技公司将收取的入网费用已经如数交纳给了歌华通州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如下证据:1.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首页;2.兴通科技公司出具的有线电视入网费收据;3.收楼办理流程照片打印件;4.歌华通州公司的证明复印件;5.通州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投诉回函;6.工资证明;7.自行开通有线电视的缴费凭证及客户确认单。兴通科技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歌华通州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资费标准;2.歌华通州公司的证明;3.资金往来的发票、凭证;4.缴纳有线电视费用汇总表;5.有限电视接入工程施工合同文件;6.歌华通州公司出具的《关于惠兰美居项目有线电视入网费的情况说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5日,歌华通州公司与兴通科技公司签订《有线电视接入工程合同》,约定兴通科技公司向歌华通州公司支付完全部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费后,歌华通州公司授权兴通科技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惠兰美居小区向各住户回收相应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费(入网费)。
**系惠兰美居E06-3-405号房屋业主,2017年7月4日,**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向兴通科技公司交纳了有线电视入网费360元,兴通科技公司为**出具了加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2017年9月,**就兴通科技公司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问题曾向北京通州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歌华通州公司向北京通州区消费者协会出具了歌华通州公司与兴通科技公司没有书面委托关系的证明,该份证明所盖公章为歌华通州公司业务受理章。后北京通州区消费者协会出具了不予受理投诉回函。
2017年12月28日,**自行到歌华通州公司营业厅办理了有线电视迁址手续,将有线电视迁移至惠兰美居E06-3-405号房屋。
另查,2016年至2017年期间,兴通科技公司分批次以转账方式将所收取的惠兰美居小区有线电视入网费交给歌华通州公司。2018年1月10日,歌华通州公司为兴通科技公司出具《关于惠兰美居项目有线电视入网费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载明:惠兰美居小区所辖用户实际数量为5333户,分为C、D、E、F四个区,兴通科技公司根据《有线电视接入工程合同》的约定在信号开通前已全额向歌华通州公司支付委托收取的惠兰美居5333户(360元/户)有线电视入网费,共计1919880元;已缴费的惠兰美居小区用户,可持该公司开具的收据到歌华有线营业厅办理有线电视信号开通手续,并免费领取机顶盒,同时可凭收据换取营业厅开具的正式发票。
诉讼中,针对歌华通州公司出具的两份书面证明,本院向歌华通州公司进行了核实,歌华通州公司表示其公司的意见应以2018年1月10日出具的《关于惠兰美居项目有线电视入网费的情况说明》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所谓不当得利,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兴通科技公司向**收取有线电视入网费用是基于歌华通州公司的委托,且该费用已转交给歌华通州公司,兴通科技公司并未取得不当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志勇
人民陪审员  李宝民
人民陪审员  刘琳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