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2555号
原告: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地所屯村。
法定代表人:滕砚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建设大道709号
法定代表人:萧爱武。
原告鞍山市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王 臻
人民陪审员 黄 贺
人民陪审员 刘程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