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11民初75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地所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农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