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润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82民初11175号
原告润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本院查询的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载明,被告的实际名称应为“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认可诉状中的被告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存在错误,但不同意撤回起诉。综上,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润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振军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