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茂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创世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清河路北段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创世通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桂林路7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赤峰安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4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富蕴县人民法院或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并非基于工程施工引发的纠纷,因此,本案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慧婷
审 判 员  吉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