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2民初113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车站路1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9723681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准予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