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东渡镇东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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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民终1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车站路1幢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5972368161。
法定代表人:虞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缙云县东渡镇东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东渡镇东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122ME0258686A。
法定代表人:陈裕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缙云县东渡镇东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2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绿舟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悦琛
审判员金晓红
审判员李伟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赟
代书记员续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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